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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网站管理员 0 2023-03-20 20:24:05

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系统企业党委)




经省国资委主要领导同意,现将《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或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1总则




1.1编制依据




为促进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对重大事项做出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推动企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157号)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1.2基本要求




建立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是推动科学发展、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改革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要把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出资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和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执行的必要环节,科学识别、评价、应对和控制社会稳定风险,做到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防并重、统筹兼顾,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1.3工作原则




(1)坚持改革方向。坚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保持国有企业平稳较快发展。




(2)以人为本。要着眼于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的根本利益,处理好职工的眼前利益,保障职工各项民主权利,让职工享受改革的成果。




(3)源头治理。建立科学、公正、公平的重大事项决策形成程序,注重前瞻性和协调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4)科学民主。坚持从实际出发,依照客观规律办事,努力保障职工群众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5)统筹兼顾。统筹考虑发展与稳定、整体与局部、现实与长远以及不同利益和各方面的关系,依法、科学、慎重地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2组织领导及责任主体




2.1组织领导




省国资委成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杰




副组长:刘斌  盖鲁林  高欣  高颖  高峰  金建国  赵春华




成  员:各出资企业主要领导,委机关各处(室、局)处长(主任、局长)




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访工作处,根据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要求,主要负责收集、反馈、通报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协调督办有关重要工作。




2.2评估责任主体




各出资企业是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评估责任主体。在企业实施重大决策事项前,有关责任主体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根据工作需要,评估主体可以邀请工会、纪检、信访等部门,有关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职工代表等参加评估。企业要与所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应对风险。对于社会稳定风险较大的事项,要积极化解,待风险可控后方可实施。




3评估范围和内容




3.1评估范围




凡出台、实施容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和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及重大专项工作推进、重大项目实施,各出资企业都应在实施前对其内外部环境、利益相关方、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重点环节和重要因素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范围一般包括下列事项:




(1)企业外部环境。包括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社会舆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所在地区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2)企业内部环境。包括企业经营情况、管理水平;职工观念以及对改革的接受程度,对改革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职工对引入战略投资者,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认同程度;职工对未来的预期等因素。




(3)企业管理层。包括企业管理层行为、对重大事项的支持程度等。




(4)改制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以及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实施方案、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5)职工切身利益。职工分流安置、劳动关系调整、经济补偿金支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偿还拖欠职工债务、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相关待遇落实等。




(6)职工民主权利。包括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等重大问题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以及职工安置方案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




(7)债权人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需告知债权人或征得债权人同意的,企业在采取有关改革措施前,应当告知债权人或征得债权人同意。




(8)战略投资者或产权受让方。包括其自身实力、对企业发展的战略规划、职工接受程度等。




(9)其他可能存在稳定风险的事项。




3.2评估内容




(1)合法性。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未来发展需要和职工的长期利益;是否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是否符合社会、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是否可能引起不同利益群体的攀比。




(3)可行性。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是否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是否具备了实施的人力、物力、财力;领导班子和各级负责人是否得力;职工群众是否接受和支持;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和连续性。




(4)可控性。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的隐患;会不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存在连带风险和隐患;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有相应的风险监控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4评估程序




4.1制定评估方案




评估责任主体要研究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方法步骤、任务分工、要求等。




4.2全面掌握情况




评估责任主体要全面掌握评估事项的基本情况,并通过专家咨询、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实地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群众、工会、维稳、信访等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群众、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应当重点走访,掌握真实情况,因地因企制宜、分类指导,找出可能引发不稳定的风险点。




4.3进行分析评估




评估责任主体要梳理各方面意见和情况,对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全面分析研究,预测研判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的概率、负面影响程度、可能涉及人员的数量范围和风险可控程度。




4.4确定风险等级




根据分析评估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一般分为4个等级:




(1)风险可控。当前风险总体可控,实施过程中潜在风险较低,不存在明显的个别矛盾。




(2)低风险。当前风险总体可控,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潜在风险,存在明显的个别矛盾。




(3)中风险。当前存在明确的社会稳定风险,如实施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4)高风险。当前存在较大的社会稳定风险,如实施可能引发较大不稳定问题。




4.5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责任主体对评估事项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做出总体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面意见及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




评估报告应报决策部门,并抄送实施部门;特别重大事项的评估报告应抄送省国资委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企业所在地的综治、维稳、信访等有关部门。




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后,认为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应当向评估主体和决策机关提出明确意见;评估主体和决策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和充分吸纳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合理意见。




5评估结果运用




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企业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重要依据。




对风险可控事项,可付诸实施。对低风险事项,可付诸实施,要在实施前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密切关注并尽量化解潜在风险,做好预案。对中风险事项,应解决矛盾、消除风险,待不稳定风险消除后再做出实施的决策。对高风险事项,应暂缓实施,或者调整实施方案、待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




6决策实施跟踪




决策机构和评估责任主体应跟踪了解评估事项的实施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社会不稳定情况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采取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评估责任主体应及时向决策机构和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评估事项实施的相关情况。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必要时研究提出预防化解重大不稳定问题的指导意见。




评估事项实施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应暂停评估事项的实施;对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及时组织调整。




7责任追究




(1)评估责任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导致决策失误,评估责任主体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2)决策机构不根据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无视社会稳定风险做出实施评估事项的决策,在评估事项实施过程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时不暂停事项实施或者及时调整决策,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8附则




各出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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